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吸塑包装制品检验规范标准
来源: 日期:2014-01-15 点击:5829

       热成型制品是采用高抗冲级聚苯乙烯(HIPS)片材、通用级聚苯乙烯(GPPS) 片材、双向拉伸聚苯乙烯(BOPS)片材、流延聚苯乙烯(CPS)片材、流延聚丙烯(CPP)片材、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(PET)片材等,经气压热成型加工后呈各种形状盒子、盖子、托盘等包装用的塑料制品。本标准适用于营养品、医药品、速冻品、食品、海鲜、蔬菜、电子、生活日用用品等使用领域中作为包装用的盒子、盖子、托盘等热成型制品。         

       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13114-1994《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》、GB13113-1994《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》、GB5009.60-2003《食品包装用聚乙烯、聚苯乙烯、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》、GB9689-2003《食品包装用聚乙烯、聚苯乙烯、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》的规定。

1.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热成型制品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的要求。 

2. 引用标准 

2.1 GB13114-1994《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》热成型制品是采用高抗冲级聚苯乙烯(HIPS)片材、通用级聚苯乙烯(GPPS) 片材、双向拉伸聚苯乙烯(BOPS)片材、流延聚苯乙烯(CPS)片材、流延聚丙烯(CPP)片材、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(PET)片材等,经气压热成型加工后呈各种形状盒子、盖子、托盘等包装用的塑料制品。

2.2 GB13113-1994《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》  

2.3 GB/T5009.60-2003《食品包装用聚乙烯、聚苯乙烯、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》   

2.4 GB9689-2003《食品包装用聚乙烯、聚苯乙烯、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》  

2.5 GB2828-1987《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》。(注:以上五项为本公司过渡美国FDA标准前所引用的标准)   

3. 产品分类 

3.1根据产品用的材料可分为HIPS 热成型制品(高抗冲级聚苯乙烯)、GPPS热成型制品(通用级聚苯乙烯)、BOPS热成型制品(双向拉伸聚苯乙烯)、CPS热成型制品(流延聚苯乙烯)、CPP热成型制品(流延聚丙烯)、PET热成型制品(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)。 

3.2规格:按热成型制品外形尺寸确定。 

3.3特殊规格,由供需双方商定。   

4. 技术要求 

4.1外观要求  4.1.1产品成型完整、饱满,轮廓分明 ,表面平整。不允许有变形、隔筋、翘曲。无非设计要求的泡点及凹点,四边厚薄均匀,无目视可见的变形及成型不良等现象。 4.1.2产品外形切口完整,基本无缺口、无毛刺等现象。 

4.1.3产品表面应清洁,无灰尘、油斑、粉末、色点、污渍、杂物等附着。  

4.2规格与尺寸产品外形尺寸偏差应在设计尺寸的±1.0 mm以内。

4.3重量偏差产品重量偏差不超过核定重量的±5%。   

4.4卫生性能本产品卫生性能根据GB/T5009.60-2003《食品包装用聚乙烯、聚苯乙烯、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》标准应符合GB9689-88《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制品卫生标准》 、GB13113-1994《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》的规定。  

5. 试验方法  

5.1外观检验。在自然光线下目测。 

5.2规格尺寸检验。外形尺寸用精确度为0.02mm的游标卡尺测定,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。   

5.3重量标准检验。用感应量为0.1g的电子天平秤测量。 

 6. 检验规则   

6.1检验规则按GB2828-1987《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》进行。收货公司有权对产品进行检验,检验时以一次定货量为一个批次,同一批次内应无质量差异、悬殊的产品混入。 6.2每一批次抽样箱数不低于总箱数的2%。 

 6.3每箱数不低于抽样数的10%。   

6.4检验项目按本标准:3.1、3.2、4.1、4.2、4.3、4.4规定进行。  

6.5检验结果如有一次不符合规定指标时,应重新取双倍样品,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。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规定指标,则该批次产品可作不合格处理。  

7.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   7.1标志本产品包装箱上应标明:生产厂商、产品名称、规格数量、生产日期、检验工号以及运输贮存中注意的事项。  7.2包装本产品的包装方式:一次性塑料内衬袋、外用纸箱(符合标准承重的纸箱)、定数定量、按名称规格等进行包装。   7.3运输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按标准堆码、轻装轻缷,防止挤压重压、机械碰撞、雨淋、摔跌及阳光的直射等。  7.4贮存本产品在贮存时,应存放于相对阴凉、通风、干燥的室内仓库中,温度在40度以下。距离热源不少于2M,不能与有毒的物品共同存放。在正常贮存条件下,自生产日期起保存期为三十六月(三年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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